高 雄 市 銀 髮 族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銀髮族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自助助人,自勵勵人」為宗旨。提倡充實生活
內涵,分享經驗及心得,進而回饋社會國家。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適合會員學習之機會。
二、賡續文化傳承與發展,針對社會現況提供建言。
三、提供多元資訊,引導會員積極投入社會服務。
四、廣泛提供嘉惠會員之軟硬體方案。
五、協助政府推動銀髮族相關政策及政令宣導。
六、辦理國際暨兩岸銀髮族相關活動及交流。
七、銀髮族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五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五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年滿二十歲未滿五十歲者,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均無錢像權利。
第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三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註:職業團體之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間隔得列1個月、2個月、3個月,兩者會議間隔得不同。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陸佰元。預備會員每人新台
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個人會員之眷屬,參加本會活動,依活動需要繳納活動費。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 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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