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銀 髮 族 協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成立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高雄市銀髮族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自助助人,自勵勵人」為宗旨。提倡充實生活 內涵,分享經驗及心得,進而回饋社會國家。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適合會員學習之機會。 二、 賡續文化傳承與發展,針對社會現況提供建言。 三、 提供多元資訊,引導會員積極投入社會服務。 四、 廣泛提供嘉惠會員之軟硬體方案。 五、 協助政府推動銀髮族相關政策及政令宣導。 六、 辦理國際暨兩岸銀髮族相關活動及交流。 七、 銀髮族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五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年滿二十歲未滿五十歲者,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均無錢像權利。 第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